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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日期:2023-10-24 类别:热点新闻 浏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文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 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202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政策

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温馨提示:当前此政策为审核发布,杭州具体实施时间请以实际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

【政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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