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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日期:2023-12-16 类别:热点新闻 浏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省zf令第83 ...

江苏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省人民zf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zf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

江苏修改计生条例明确婚假13天产假128天

江苏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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