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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4)

日期:2014-12-22 类别:各国风情 浏览:

四、现代:婚姻制度的现代化

众所周知,印度社会历史发展迟缓,具有保守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婚姻生活是其典型的表现。在印度婚姻制度中,宗教性一直比较明显。由于其高度的属人性缘故,虽然在英殖民统治期间就已对此领域进行了改革,但变革的成果并不显著,主要是仍不能摆脱宗教化的色彩,印度教徒与穆斯林教徒仍旧遵循原有的宗教规范。所以现代印度政府一直在为消除传统的婚姻陋习在不懈地努力着。他们将英国等西方的议会民主制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了现代印度民主政治。在这种政治背景之下,新的婚姻制度改革随之展开,使印度的婚姻制度走向现代化。

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4)

二战以后,一系列的主权国家纷纷效仿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属人法领域,不仅着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而且全面推行一夫一妻制,这在一直有着一夫多妻传统的环境里,影响非常广泛,也使得法律的世俗化进程明显加快。就印度而言,总体看来,在现代婚姻制度中,宗教法的地位在不断下降,世俗成文法的地位在上升。特别是印度独立以后,为了进一步消除属人法特别是印度教法的混乱状况,扫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障碍,1955年一1956年间,先后整理、编纂和颁布包括《印度教徒婚姻法》在内的《印度教法典》。也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婚姻成文法。这里,独立后的印度继续沿用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体系,并且继续参照英国的相关法律构建本国的法律,即使是属人性较强的婚姻制度领域也一样,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1950年英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且,为了与1950年英国婚姻法的变革。保持一致,在1976年对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使印度在婚姻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947年,独立后的印度,通过颁布国家大法的形式选择了英国式的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并始终坚持议会民主制,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宽松的政治氛围,在这种环境下,广大妇女纷纷要求政府提高自己的地位。她们通过集会、召开全印妇女会议等形式,要求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一夫一妻制、妇女的离婚权、结婚须当事人双方同意、跨种姓和跨信仰婚姻为合法及平等监护权等,呼吁全国应有一部通行法律,确认上述一系列权利,由此引起轩然大波。

为了缓和这一矛盾,印度政府在随后的立法改革过程中,加强了对妇女保护的力度,修订了印度法律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各种法规。针对印度婚姻制度问题分别设置了适用于全体印度人的印度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和适用于印度教教徒的印度教婚姻家庭法两个体系。即印度政府于1955年先后通过了《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又通过了关于妇女享有继承财产权的法案。在后来的宪法第42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等,这些立法为妇女摆脱社会婚姻陋俗的禁锢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废除种姓婚姻。1949年颁布的《印度教徒婚姻认定法》规定,破除印度教徒婚姻间的障碍,肯定了外婚制,鼓励高等种姓与贱民通婚。1956年,印度议会通过了包括仅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印度教法典》,其主要组成部分的《印度教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准许各社会等级的人互通婚姻并提供婚姻救助。1954年婚姻法规定任何印度的男女双方,不管是居住于印度国内还是在国外,不管是否信仰相同的宗教或者是否信仰宗教,都可以缔结婚姻,即便是已经缔结的婚姻,在该法实施后,不管是基于什么规定而成立的婚姻。1995年的《印度教徒婚姻法》再次提出反对种姓内婚、顺婚及多妻等传统的婚姻制度,规定属于不同宗教和种姓的婚姻合法。

其次,不断提高婚龄。婚龄同婚姻一样,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各朝代一般都有法定的结婚年龄。早年的《摩奴法典》规定结婚时男女方的年龄,30岁的男子,应娶12岁的女子为妻,男方如为24岁,女子应为8岁。《印度教婚姻法》在婚龄上的规定,女子满8周岁即可结婚,这对女孩实际上是一种童婚制。1929年,英属印度的立法会议通过了旨在禁止童婚的结婚年龄法案的《萨尔德法》将结婚年龄规定为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为18岁和14岁,凡与未达到婚龄的女子结婚的男子以及对该婚姻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诸如父母、监护人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1938年的补充条款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结婚,就推定该婚姻是由负有责任的人促成的,并要其承担法律责任。1940年的补充条款,将女子的婚龄提高到15岁。印度独立后,对《萨尔德法》未加变动而沿用{13}。直到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萨尔德法》,制定《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调整了婚龄,规定不论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

再次,禁止嫁妆制度。印度政府于1961年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将被处以6个月的监禁或5000卢比的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从而表明了印度政府希望通过法律的强行禁止彻底根除沿袭已久的视嫁妆为婚姻必要条件的陋习之决心。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该法规定对索取嫁妆者要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从而加重了对索取嫁妆者的惩处。

此外,1956年的《印度教婚姻法》规定,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论处且其婚姻无效;准许离婚;缔结婚姻的行为由法律特别规定,但形式要件由风俗习惯和礼仪决定。在离婚方面,该法保留了最为保守的夫妻一方在犯罪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理论{16}可以说,《印度教婚姻法》将传统印度教法律中关于婚姻问题的种种落后规定予以彻底废除。传统的印度教婚姻法规定,结婚是新娘的父母将新娘送给新郎的一种赠与行为。这样,作为人的新娘就成了赠与契约的标的物,而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印度教婚姻法》将这些落后的规定予以清除,实现了印度教婚姻法的现代化。

现代印度政府在继承殖民地时期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印度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印度婚姻走向文明。例如,独立之初的印度社会,传统的观念占据着人们的思想意识,1954年印度特别婚姻法在颁布时并未对嫁妆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后来在实施中,嫁妆问题成为缔结婚姻关系中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才开始着手修订补充。于是,才有1961年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1961年印度禁止嫁妆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就促成了对它的修改,1984年印度议会通过了新的禁止嫁妆法,新法案规定了对索取嫁妆者要处以6个月至两年的徒刑,并处10000卢比的罚款。

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4)

由上可知,现代印度并不存在独立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典,而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印度国民的婚姻缔结、解除等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印度共和国婚姻法》并非是一部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完整法典,所体现出来的对全体印度国民的婚姻缔结、解散等相关规定大都是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的。虽然早在印度独立前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就已制定出适用全体国民的婚姻家庭法,但对整个印度社会的影响与作用方面,并不明显。由于印度是一个以宗教为传统的社会,宗教观念早已深深扎根于印度人口绝大多数印度教徒的思想意识之中,宗教教规的作用远远胜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于婚姻家庭法言,又因其属人性特征极为明显,从而也很早就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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